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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福建商会是由在江阴的福建籍工商企业和部分热心商会工作的福建籍人士组成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组建并结合江阴实际情况开展活动。本会接受江阴市工商联的领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为宗旨;以团结、协调、帮助福建籍会员,活跃江阴、福建两地的经济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并在国家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当地的政策与法规。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引导会员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福建和江阴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推进两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使会员的企业和本人都能健康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三)经常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特别要关心、救助那些在江阴生活、工作困难的福建人,为构建和谐幸福江阴做贡献。
(五)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组织指导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六)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好关系,完成工商联和江阴、福建两地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江阴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福建籍经商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以及和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有关人士,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的权益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要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和排忧解难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的协调;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江阴市福建商会召开会员大会的一切手续须报江阴市工商联批准后方能实施。会员大会所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须报江阴市工商联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产生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的任期一般为两届,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向上级工商联汇报工作;
(四)负责处理、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本会产生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处理好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三)负责商会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的(聘任)程序委任,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管理好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需经多方协商推荐并由市工商联考察提出意见后,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 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四) 审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
解聘;
(五) 其它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会内可按行业分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
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报告。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企业、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组织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聘用人员的薪酬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三分之二的会员提出,可终止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阴市福建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审议后,报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阴澄江福地7幢2楼218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